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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和重申公务用车专项整治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30 浏览次数: 【字体:

常纪发〔2014〕7号

各区县(市)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党委(工委)、管委会、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严肃和重申全市各级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单位现有公务车辆中,属于进口车辆或违规购置的车辆,一律由市、区县(市)有关部门收缴、处置。

 二、越野车一律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含退线、兼职)相对固定公务用车。

 三、借用、占用企业或下属单位的车辆一律退回注册单位。

 四、领导干部退休后一律不再配备相对固定公务用车。

 五、在公务用车改革部署推进之前一律停止新购、换购公务用车。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严格执行上述规定。201461日之前,请各地各单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室)。61日之后,市纪委、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执行上述纪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暗访。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严肃查究问责,并通报曝光。

   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36-778758077867367786069),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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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监察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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