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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与优化经济环境“十条禁令”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十条禁令”。

第一条  严禁政令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二条  严禁未经备案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三条  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能低下。

第四条  严禁违反规定首错即罚、轻错重罚、借力处罚。

第五条  严禁强制入会、指定中介、搭车收费。

第六条  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销。

第七条  严禁违规开展有偿办班、评比表彰、达标升级。

第八条  严禁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

第九条  严禁违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失诺失信。

第十条  严禁随意留置、扣押企业人、财、物。

  “十条禁令”由市效能办、市优化办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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