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与优化经济环境“十条禁令”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十条禁令”。
第一条 严禁政令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二条 严禁未经备案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三条 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能低下。
第四条 严禁违反规定首错即罚、轻错重罚、借力处罚。
第五条 严禁强制入会、指定中介、搭车收费。
第六条 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销。
第七条 严禁违规开展有偿办班、评比表彰、达标升级。
第八条 严禁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
第九条 严禁违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失诺失信。
第十条 严禁随意留置、扣押企业人、财、物。
“十条禁令”由市效能办、市优化办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