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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1-09-01 主题分类: 党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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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津市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津市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嘉山工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津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最近,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驻津与市直各单位应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计划,于3月底前报市优化办;(2)检查前,填报《涉企检查备案表》到市优化办备案;(3)检查时,持《涉企检查备案表》和工作证入企检查,并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4)涉及国家安全非保密事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项目,由各相关单位向市优化办提出,经市优化办商市政府法制办认定,并制定总目录,向社会公示;(5)检查结果于检查结束后10日内报市优化办备查;(6)市优化办负责受理违规入企检查的投诉举报,市优化办投诉举报电话:4240110

附:涉企检查备案表、涉企检查反馈表

 

 

 

 

津市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津市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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