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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1-09-01 主题分类: 党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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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津市市委办公室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

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嘉山工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津市市委办公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8

市纪委  市监察局

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事项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项目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030号)以及《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办〔20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各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融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重大项目财政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均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法人填写《财政性投资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填写《大宗国有土地出让项目报告表》、《矿业权出让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由行业监管部门填写《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名称、实施项目的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地址及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期限、招投标情况等,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的地址、产权关系、项目评估情况、招拍挂情况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招投标情况等;

(二)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

(三)项目审批情况,包括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据、批准文号等;

(四)税费优惠情况,包括优惠税费名称、决定优惠的单位和个人、优惠方式及金额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工程期限、付款方式等,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金额、受让单位、出让期限等,大宗物资采购中标单位、采购数量、中标金额、付款方式等;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项目报告时间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和矿业权出让项目的基本情况、决策情况、审批情况等,在正式开工或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项目税费优惠情况、中标(招拍挂)等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等情况在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重大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变动情况。

第六条  市纪委执法监察室负责重大项目报告的受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该室统一建立全市重大项目报告台账及档案,向上报告我市重大项目。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实施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报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加强对重大项目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视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负责实施和主管的重大项目加强跟踪监督,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对重大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检查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决策、项目审批手续、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资金拨付、工程预决算、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是否符合程序、遵守规定、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协助项目实施单位优化施工环境;

(六)及时提醒和纠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体制机制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七)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重大项目跟踪监督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和发现的重要违纪问题线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性投资项目报告表

2.大宗国有土地出让项目报告表

3.矿业权出让项目报告表

4.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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